恳请李宁县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肃查处 1991年大明市村第八、七、三村民小组,26户村民15.55亩承包田以土地入股建设马铁二分厂,从此这26户村民每年收取稻谷钞票,依法缴纳农业税。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签订土地(大田)承包合同,国家颁发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写明“受国家法律保护。”98年马铁二分厂改制,厂房转让给万顺轴承厂,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万顺轴承厂应当与大明市村签订用地协议,实行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02年村干部换届,暴露出落选的村支书孟汉林在 第七村民小组十户村民在厂址内有承包田,吕兴浩在厂址内没有承包田,因此没有享受每年领取稻谷钞票的权利。就凭着掌控了给厂址土地承包户发放稻谷钞票的权力,06年1月23日召开会议宣布:截留厂址土地稻谷钞票按人口平摊,宣布每二年按人口轧田亩。明显违反〈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土地收益不得擅自截留,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也违反承包合同:“以后按三年间隔期进行小调整,小调整采取进出找补按先后的方法。”的约定。姚竹明当场表示强烈反对,并且请律师打嬴官司,案号(2008)新民一初字第231号。吕兴浩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2012年4月这个口放豪言:“一定要把土地收回来还”的吕兴浩,彻底背叛上访时的初衷,在第七村民小组把6.34亩承包田真正出卖,走进了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犯罪道路。这家伙干着违法犯罪勾当更加心狠手辣,截留我的承包田收益,还要恶狠狠的说:“把你(这事)咬死了!”四面碰壁的我唯有向法院起诉,案号(2012)绍新民初字第376号。吕兴浩藐视法院,法院三次传票传唤三次拒不到庭,而陈永华审判长象中了魔似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刻意庇护这个违法分子。06年的时候把我登记为石桥0.13亩承包田划给吕岳土,吕岳土为人善良不会帮吕兴浩行凶,他就把村民的承包田当私人财产一样地调拨给性格暴躁的俞定华,我愤而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想不到仲裁委员会一无资金,二无仲裁员,三无办公场地不能行施仲裁。 违法侵权行持续到2016年,大明市规划为综合保税区,大明市村土地进行国家征收。我的承包田已经登记在集体土地面积及青苗登记清单上的情况下,称王称霸成了习惯吕兴浩又把我名为石桥0.13亩承包田改登记给俞定华。 对于承包土地收益的擅自截留,〈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第五十八条,规定得清清楚楚;对于承包土地的调整,〈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承包合同规定得明明白白,但是,就一个村民小组长就可以称王称霸,权大于法为所欲为,仲裁、诉讼都不能解决,违法分子便越来越猖狂! 对于买卖土地,〈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常明确,但是一位村支书把还是农民承包田的厂址土地17.42亩,情节非常恶劣的秘密出卖了,期间,反对出卖厂址土地的带头人变成出卖厂址土地的实施人,历经十三年,以难以以计数的上访,举报,控告,诉讼省委督导组,巡视组都不能动摇违法犯罪行一丝一毫,这种种现象说明:依法治国是需要强力推进的。因此,恳请李宁县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肃查处农村小官权大于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涉法涉诉信访人:俞定招 |